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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刘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黄平与陈怀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1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平,陈怀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刘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黄平。被执行人陈怀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平与被执行人陈怀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陈怀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平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靖刘执字第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得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