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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科法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田学良、李建华、刘淑琴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李建华,田学良,刘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科法执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景奎,主任。委托代理人宗月光,系通辽市科尔沁区就业局职工。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蒙古族,系通辽市草原工作站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清真办事处八委**组**号,公民身份号码:1523011966********。被执行人田学良,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东郊三委**组**号,公民身份号码:1523011962********。被执行人刘淑琴,女,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清真办事处八委**组**号,公民身份号码:1523011959********。通辽市科尔沁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李建华、田学良、刘淑琴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哲里木公证处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通哲强证字第19号强制执行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4年11月份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建华工资收入2000元,直至扣足38050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清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庆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