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40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安执字第0022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新的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新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