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中刑执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罪犯高复活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复活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汉中刑执字第00942号罪犯高复活,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高陵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咸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复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5年2月26日止)。2012年8月6日入监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高复活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高复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13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复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高复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高复活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高复活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复活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军权审判员 吴汉名审判员 孙蕊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