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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戚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某麦,戚某清,戚某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戚某麦,女,1929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戚某清,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戚某江,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戚某麦与被执行人戚某清、戚某江赡养费纠纷的(2012)威环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戚务江于2014年8月19日自动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戚务清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200元,余款1000元拒不交纳。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戚务清的工资收入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威环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2013年、2014年度赡养费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宪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