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61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罗尚成与重庆鸿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尚成,重庆鸿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6163号原告罗尚成,男,汉族,1963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鸿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车山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20364013-9。法定代表人杜宜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祥敏,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尚成与被告重庆鸿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罗尚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尚成负担。审判员 张 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