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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戴志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戴志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保字第100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吴招程。被申请人:戴志波。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申请人瑞安市砂布厂、浙江奥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戴志波、薛海飞、张银国、虞香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戴志波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拱瑞山路建砂台大楼×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安阳镇字第××号)予以保全,后又因故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撤回申请。审 判 员 黄萍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颖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