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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民初字第067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维林与重庆四兴煤业有限公司营寨煤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林,重庆四兴煤业有限公司营寨煤矿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6739号原告王维林,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重庆四兴煤业有限公司营寨煤矿,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南桐镇营寨村金龟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林与被告重庆四兴煤业有限公司营寨煤矿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林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维林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5元。审判员  张基铸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何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