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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巴商初字第01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昆山市新空气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与东台市华润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新空气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东台市华润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巴商初字第0131号原告昆山市新空气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城北西路2703号,组织机构代码55934785-7。法定代表人秦家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华润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东台经济开发区经二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3782332-7。原告昆山市新空气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华润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新空气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甜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