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658号原告孙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人民币150元。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