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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658号原告孙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人民币150元。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