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后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吴丹凤与刘洪波、丹阳市邦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丹凤,刘洪波,丹阳市邦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后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吴丹凤。被告刘洪波(张洁),(邦尼投资公司内)。被告丹阳市邦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洪楼村村委会旁。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徐竹兰、孙人杰,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吴丹凤与被告刘洪波(张洁)、丹阳市邦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杰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红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