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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后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吴丹凤与刘洪波、丹阳市邦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丹凤,刘洪波,丹阳市邦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后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吴丹凤。被告刘洪波(张洁),(邦尼投资公司内)。被告丹阳市邦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洪楼村村委会旁。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徐竹兰、孙人杰,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吴丹凤与被告刘洪波(张洁)、丹阳市邦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杰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红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