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霸行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霸州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26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霸州市国土资源局,李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霸行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杜卫东,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李玉生申请执行人霸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霸州市国土资源局霸国土监(2013)z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霸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霸州市国土资源局霸国土监(2013)z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二、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审判长 高秋顺审判员 关 雪审判员 朱卫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