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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8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李世财、廖树平与付光运、骆长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财,廖树平,付光运,骆长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872号原告李世财。原告廖树平。被告付光运。被告骆长沙。本院于立案受理原告李世财、廖树平诉被告付光运、骆长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世财、廖树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财、廖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宇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