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一初字第018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魏洪舟与袁怀志、刘洪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1834号原告:魏洪舟,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怀志,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刘洪洋,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杨连春,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洪舟诉被告袁怀志、刘洪洋、杨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洪舟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怀志、刘洪洋、杨连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洪舟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洪舟撤回对被告袁怀志、刘洪洋、杨连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洪舟负担。审 判 长 王美琳审 判 员 宫占好人民陪审员 吴红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