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张玉敏与大商集团郑州市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敏,大商集团郑州市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648号原告张玉敏。被告大商集团郑州市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原告张玉敏诉被告大商集团郑州市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敏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敏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敏承担,余额25元退回原告张玉敏。审判员 陈会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