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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盖民二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长良、范建群阶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长良,范建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盖民二初字第2671号原告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飞,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圣良,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公司职员。被告卢长良,男,1962年4月3日出生,盖州市人。被告范建群,男,1964年4月6日出生,盖州市人。原告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卢长良、范建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原告与二被告分别签订抵押合同、担保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用范建群工资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没有偿还,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同时要求担保人附连带责任,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二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给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待原告查找到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冰礁代理审判员  王 茹人民陪审员  宣辰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