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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民字第27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建强与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强,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270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强。被执行人:郑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强与被执行人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郑伟发出执行令,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郑伟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郑伟名下无足额的存款,被执行人郑伟名下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长虹商品房F3幢302室的房产及已被我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宝马牌小轿车已被我院查封,但目前该车辆处所不明,且被执行人郑伟目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明确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程序先予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伟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建强执行款1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申请执行人李建强发现被执行人郑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乐执民字第27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 逸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金玲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