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41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414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宋建海,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委托代理人:李德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倩审 判 员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吴国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廷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