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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41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414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宋建海,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委托代理人:李德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倩审 判 员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吴国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廷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