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张文革与欧阳文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革,欧阳文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765号原告张文革。被告欧阳文超。原告张文革诉被告欧阳文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文革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依法准予免交。代理审判员 李有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