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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26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春霞诉被告吴国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霞,吴国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2608号原告何春霞,女,1974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进良。被告吴国现,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霞诉被告吴国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春霞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春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