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26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春霞诉被告吴国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霞,吴国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2608号原告何春霞,女,1974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进良。被告吴国现,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霞诉被告吴国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春霞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春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