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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农执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农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景辉、孙秀英拒缴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景辉,孙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农执字第1324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凯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平吉,农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李景辉,男,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孙秀英,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景辉、孙秀英拒缴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发现国家调整了生育政策,并在逐步完善中,现无明确政策规定;申请执行人基于此暂不要求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06)农行执字第16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万祥审 判 员  管延华代理审判员  鲁 雪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