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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执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杨先云与肖义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先云,肖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1288号申请执行人:杨先云。被执行人:肖义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0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肖义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义龙向申请执行人杨先云支付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9月7日的抚养费6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6050元。但被执行人肖义龙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义龙银行存款60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