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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兴执字第03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熊翠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翠凤,董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兴执字第0352号申请执行人熊翠凤。被执行人董守军。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熊翠凤与被执行人董守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亭兴民初字第0611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被告董守军应当在2014年8月11日前归还租赁原告熊翠凤的苏JKG0**银灰色尼桑天籁轿车一辆。二、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中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董守军的苏JKG0**银灰色尼桑天籁轿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金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