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余民初字第09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宋炳浩与张兰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炳浩,张兰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余民初字第0946号原告宋炳浩。委托代理人冯国彪。被告张兰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负责人马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炳浩与被告张兰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炳浩撤回对被告张兰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 中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振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