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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余法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余法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杨某,男,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童某某,女,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黄培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习洋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