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清连法东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与黄凯波、吴雪伟、张经传、黄喜华、黄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黄凯波,吴雪伟,张经传,黄喜华,黄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连法东民初字第1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梁卫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雄,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志林,该行客户经理。被告:黄凯波,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被告:吴雪伟,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被告:张经传,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被告:黄喜华,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被告:黄武,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丰阳镇夏湟村民委员会夏湟村人民东路二巷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诉被告黄凯波、吴雪伟、张经传、黄喜华、黄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于2014年10月9日以被告黄凯波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文广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志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