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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吴美宝与陈治松、郑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吴美宝,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治松,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郑燕清,女,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宝与被告陈治松、郑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美宝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吴美宝负担。审判员  蔡宏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