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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仓民初字第02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常龙珍、练正林与周智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龙珍,练正林,周智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仓民初字第0269号原告常龙珍,女,汉族。原告练正林,男,汉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建华,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智军,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西环中路87号。负责人刘长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龙珍、练正林与被告周智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龙珍、练正林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龙珍、练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龙珍、练正林负担。审  判  员 颜 路代理 审 判员 周晶晶人民 陪 审员 周语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孟 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