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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大行德广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大行德广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8号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胜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强。委托代理人马敏。被告北京大行德广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晟森。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大行德广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志强、马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迅雷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XL-BJ-FB-20120428-0454),约定:原告为被告发布以“凡客诚品”为内容的广告,广告投放时间为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24日,如被告对合同项下广告投放有任何异议,应在全部广告投放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被告应于2012年8月31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用241472元;被告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支付原告广告发布费用,否则,每逾期一日,被告应当按照合同金额的0.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依约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付清上述广告发布费用,然而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用24147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8294.4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亦未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迅雷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XL-BJ-FB-20120428-0454),约定:广告发布内容为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发布时间以“媒介计划表”为准;购买广告结算价格(合同金额)241472元,应付款金额241472元;甲方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支付全部应付款;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支付乙方广告发布费用,如果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9条约定,甲方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全部广告的投放情况。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广告投放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果甲方没有对前述广告的投放情况提出书面异议,则认为甲方已确认乙方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广告的投放,甲方不得再以乙方投放广告不符合约定等理由要求乙方进行赔偿、补偿或中止、终止合同或拒绝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合同义务。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广告投放有任何异议,应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广告投放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甲乙双方在此一致认可:在甲方就广告发布情况有异议的情况下,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发布效果以第三方(深圳市漂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告发布监测报告为准。媒介计划表记载,品牌/活动: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投放期间为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24日,投放金额为241472元。原告提供了迅雷网络广告发布素材五页,发票(金额246400元)一份,用于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已按广告发布素材发布了广告,并开出了发票,但被告未按期支付广告发布费。以上事实,有《迅雷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媒介计划表、发票、迅雷网络广告发布素材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所签《迅雷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XL-BJ-FB-20120428-0454)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用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部分。根据原、被告双方在《迅雷网络广告发布合同》中的约定,被告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违约金为48294.4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违约金是按照合同金额的20%计算的。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予2012年8月31日前付清合同款241472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2013年12月17日),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按每日1‰的标准计算出的数额,原告对违约金的主张是其对自有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广告发布费用241472元及违约金48294.40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案业已缺席审理,现可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大行德广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用241472元;二、被告北京大行德广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8294.4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6元,保全费1969元,共计761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胜亮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启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