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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行字第1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许秀华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秀华,王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1001-1号申请执行人许秀华,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双春,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许秀华与被执行人王双春债权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