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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非执字第108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奕东、庄梅霞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奕东,庄梅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非执字第1082-1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奕东,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庄梅霞,女,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奕东、庄梅霞征收社会抚养费的(2014)安执审字第968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执审字第96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碧财审判员  苏荣杰审判员  施纯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秋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