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原告柳忠光诉被告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忠光,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芙民初字第414号原告柳忠光。被告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蔡锷南路48号(天心华庭102室)。法定代表人向少丰,总经理。原告柳忠光诉被告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钟建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湘宁、向湘菱、王强、王双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姚萍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柳忠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盛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忠光诉称: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被告开发的芙蓉区蔡锷南路48号天心华庭B-xxxx号房屋。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了被告履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义务的期限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房款、税费、办证费用。百盛公司按约定期限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并办好了房屋产权证,但一直没有办好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办证,但被告就是没有答复。被告逾期办证构成了违约,给原告造成了资本损失、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百盛公司30日内为柳忠光办理好柳忠光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百盛公司支付柳忠光逾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违约金6833.7元(1%的购房款);3、百盛公司赔偿柳忠光精神损失费2500元、误工、交通费600元。被告百盛公司在本案庭审后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主要认为:百盛公司在为原告办理好房屋产证后就已向长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部门提交了办证申请,但由于非百盛公司的原因至今尚未办好分户国土证,故百盛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另外,即使百盛公司逾期办证构成违约,但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的给付也应以解除合同后退房为前提。现原告既不解除合同并退房但又要求给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该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当的诉讼请求。百盛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且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本院视为百盛公司放弃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内容为:“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柳忠光在向百盛公司交纳购房款、契税、印花税、维修基金、产权证费的同时还交纳了120元国土证费,百盛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2010年2月3日,在百盛公司的协助下,柳忠光取得了所购芙蓉区蔡锷南路48号天心华庭B-xxxx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权证号码为710026170号。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柳忠光诉称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户籍资料、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柳忠光与百盛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柳忠光履行了交付购房款及办证费用的义务。百盛公司履行了交房、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但是没有按约定期限提供资料报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备案,没有完成交付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义务,构成了违约,百盛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柳忠光要求百盛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在30日内办理好柳忠光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是要求百盛公司将办理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需要由百盛公司提供的资料报长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柳忠光取得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百盛公司辩称已向土地使用权登记部门提交办证资料,办证逾期的原因不在百盛公司,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柳忠光要求百盛公司按照购房款的1%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给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前提是“买受人退房”,而本案中柳忠光已经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可见其并不要求退房,故其要求百盛公司按照购房款的1%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依法应不予支持。对于柳忠光要求百盛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25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本案并非人格权纠纷,该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柳忠光要求百盛公司赔偿误工、交通费600元,因柳忠光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损失数额,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办理柳忠光名下芙蓉区蔡锷南路48号天心华庭B-xxxx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需由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报长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柳忠光取得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二、驳回柳忠光要求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给付逾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柳忠光要求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损失2500元的诉讼请求;四、驳回柳忠光要求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赔偿误工、交通费6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钟建林审判员 丁湘宁审判员 向湘菱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王双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 萍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