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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初字第53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5328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