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十堰中民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湖北亚泰戈实业有限公司、李彪与十堰市金天元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北亚泰戈实业有限公司,李彪,十堰市金天元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十堰中民监字第10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亚泰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邮电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彪,总经理。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彪。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十堰市金天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管庆跑,经理。原审上诉人湖北亚泰戈实业有限公司、李彪与原审被上诉人十堰市金天元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俊卿审判员 肖建军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