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郏法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央锁、王某某申请执行宋国宏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央锁,王某某,宋国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郏法执字第240号申请人王央锁,男,1955年1月14日生申请人王某某,男,2002年12月28日生被执行人宋国宏,男,1960年2月21日生本院在执行王央锁、王某某与宋国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郏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9日作出的(2004)郏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国宏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3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志强执行员 胡松锋执行员 赵克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姬登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