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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郏法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央锁、王某某申请执行宋国宏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央锁,王某某,宋国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郏法执字第240号申请人王央锁,男,1955年1月14日生申请人王某某,男,2002年12月28日生被执行人宋国宏,男,1960年2月21日生本院在执行王央锁、王某某与宋国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郏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9日作出的(2004)郏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国宏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3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志强执行员  胡松锋执行员  赵克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姬登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