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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阳执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安琦与泸州市灝源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终结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琦,泸州市灏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阳执第555号申请人张安琦,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人泸州市灏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前进路4号2幢1号。法定代表人:贺秀林,经理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3)江阳民初字第2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3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184826.4元,尚欠309739.6元,现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3)江阳民初字第2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邹 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