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雁江民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罗贵平与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贵平,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2420号原告罗贵平。委托代理人张明雷。被告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二段383号领地坐标16栋2单元1302、15栋3单元1203号。法定代表人朴宋均,经理。被告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8号院1号楼19层。法定代表人崔丁默。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贵平诉被告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贵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8元,减半收取1784元,由原告罗贵平负担。审判员  徐光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前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