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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庄执字第028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本良与赛学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字第02802号申请执行人:孙本良,男。被执行人:赛学锋,男。申请执行人孙本良与被执行人赛学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了(2013)庄民初字第3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400元、诉讼费60元、执行费5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余款于2014年底付清,此案双方已达成协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春荣审判员  曲长文审判员  贾玉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凌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