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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枣阳市北城街道办事处南园居民委员会诉枣阳市城乡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北城街道办事处南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枣阳市城乡规划局,枣阳市鑫昱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行初字第00013号原告枣阳市北城街道办事处南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园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陈家志,任南城居委会主任。被告枣阳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枣阳规划局)法定代表人陈顺鑫,任该局局长。第三人枣阳市鑫昱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昱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加友,任该公司经理。原告南园居委会诉被告枣阳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由于原告在起诉状中将诉讼请求要求撤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书写错误,导致要求撤销的对象错误。因此,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园居委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阳市北城街道办事处南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开兵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吴兆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