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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刑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某,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4年1月29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栗志强、闫胜男,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长检刑诉(2014)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保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栗志强、闫胜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9日,被告人段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签订购房协议,并于当日付款310400元,但该公司始终未开工建设。王某某在多次要求退还购房款无果的情况下,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以(2013)长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王某某购房款310400元及利息。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上诉,且拒不退还王某某购房款及利息,王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3年11月18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查封该公司奥迪A6汽车一辆,被告人段某某作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今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主要提出公司的事物都由其前妻魏某某处理,其没有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但其曾听魏某某说过公司的奥迪汽车被查封了,但不知道是被哪里查封的。被告人的辩护人主要提出:1、本案负有人民法院判决执行义务的是单位,不是个人;2、没有证据证明执行裁定已向被告人送达,将执行通知书张贴在门上,不属于法定送达方式;3、人民法院已经查封了该公司名下的汽车,法院可以拍卖,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作出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综上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河北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被告人段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3月19日,王某某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内部委托建房意向书》,王某某购买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某家园的商品房一套,面积96平方米。意向书签订当日,王某某依约支付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310400元,但该公司一直未开工建设某某家园。之后,王某某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我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该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某购房款310400元及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6月13日,王某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6月25日,我院立案执行。2013年11月18日,我院作出(2013)长执字第3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一辆。2013年11月20日我院向石家庄市车管所送达查封裁定,但我院未能查封车辆实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段某某供述:2011年3月,我们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备在正定开发建设某某家园项目。3月19日,我们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内部委托建房意向书,并于当天收到王某某交的购房款310400元,但至今该房产没有开工建设,我们也没有取得该项目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规划、建设、预售等许可。后来王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委托办公室主任张某某到场,我输了官司,我院判决我在10日内返还王某某购房款310400元,但至今我没有还。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我收到了,对判决没有异议,也没有上诉。关于强制执行,我没有收到通知,但后来我知道我们公司的轿车被查封了。我们没有钱还购房款,卖了车也不够还。2、被害人王某某证言:2011年3月,我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从他们公司购买了一套待建设的房产,交付现金310400元,直到现在该公司并没有开工建设,我多次要求退款,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托。2013年3月,我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在十日内返还我购房款310400元,判决后该公司没有上诉,但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我申请强制执行后,该公司至今仍不返还我的购房款。另有内部委托建房意向书,收据,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相关资料,查封送达回证,民事判决书,移送意见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照片复印件,电话记录,调查笔录,车辆登记信息,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作为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义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其有义务积极履行法院的判决。在明知法院将该单位车辆查封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他人使用,致使被查封的车辆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殿英代理审判员  张 潇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安红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