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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聂改红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改红,青岛怡情楼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1975号申请执行人聂改红。被执行人青岛怡情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北曲后村,组织机构代码:760290979。法定代表人由日亮,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聂改红与被执行人青岛怡情楼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4)第812-2号裁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4)第812-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