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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执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305号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永刚,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郊桃园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保中,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