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刑一终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伍杰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刑一终字第800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某,男。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钟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伍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伍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12月初,被告人伍某通过微信与介绍卖淫的人员(具体信息不详,在逃)达成协议,由被告人伍某购买短信群发器“伪基站”,到本市福田区的华强北区域向不特定人群发送介绍卖淫的信息,被告人伍某可每天获得人民币五百元的好处费。后被告人伍某在广州市购买作案工具“伪基站”和笔记本电脑。自2013年12月18日至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伍某连续三天在本市福田区振华路名悦酒店613房内(以下简称613房),使用购买的短信群发器向周边的不特定人员发送“亲,妹妹私人兼职,您累了,妹妹为您放松!欢迎加我微信×××等您,美丽女孩来信”的介绍卖淫信息,累计发送约46万条。自2013年12月18日开始,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公司)陆续接到华强北片区的移动用户投诉称“手机没有信号和收到垃圾短信”。2013年12月20日中国移动公司派工作人员曾某乙排查,经工作人员曾某乙使用设备检测后发现613房内有人使用“伪基站”设备,遂向公安机关报警。2013年12月20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613房内将被告人伍某抓获,并缴获其用于发送介绍卖淫短信的“伪基站”设备1部、笔记本电脑2台。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计:被告人伍某使用“伪基站”设备影响本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名悦酒店附近一带周边共25个通信基站小区,自2013年12月18日15时至12月20日12时,影响用户累计达98937人次。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笔记本电脑,伪基站;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扣押物品清单,中国移动公司出具的《伪基站对移动公司的损失说明》,抓获经过,涉案电脑截图照片,辨认笔录;证人黄某乙、曾某乙的证言;被告人伍某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原判认为,被告人伍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结伙使用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伪基站),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介绍卖淫的短信息,在使用过程中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201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之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故被告人伍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辩解,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伍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认本案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伍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1部、笔记本电脑2台,依法予以没收。上诉人伍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是:1、上诉人伍某的行为并没有给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物理性破坏,也没有侵入用于公用电信设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未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应定性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上诉人是利用短暂的时间强行推送短信,未获任何利益,属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3、上诉人的行为在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在后,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不应适用该意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伍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结伙使用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伪基站),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介绍卖淫的短信息,在使用过程中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原判根据上诉人伍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原判在审判本案过程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进行审理,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并不是刑法条文,不存在从旧兼从轻的问题。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起点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原判已经对上诉人处以该罪的最低刑期,已经从轻判处。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永 鹰代理审判员 李 生 荣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晨(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