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李后凯与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后凯,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690号原告李后凯,��,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黄龙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0674-9。法定代表人李英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后凯诉被告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提议,该案应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李后凯住所地在重庆市綦江县,被告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黄龙路44号。2007年4月24日,被告(发包方)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承包方)李后凯签订《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合同》,工程地点在“渝北两路城南兴科大道”。本院认为,原告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原告李后凯承包的工程位于渝北两路城南兴科大道,并且被告住所地在渝北区龙溪街道黄龙路44号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