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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刑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贾立海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立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烟刑执字第1057号罪犯贾立海,无业。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立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4年8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因情况特殊延长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烟台监狱提出,该犯自入监以来,经教育能认罪服法,主动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该犯现有余刑7年1个月11天,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2013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贾立海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本院认为,罪犯贾立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立海准予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