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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杨贵荣、俎晰梦与张娜、张士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荣,俎晰梦,张娜,张士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杨贵荣,女,生于1957年8月30日,汉族,居民,住济阳县。原告:俎晰梦,女,生于2009年8月17日,汉族,居民,住济阳县。法定代理人:俎泉东,男,生于1984年5月20日,汉族,居民,住济阳县,系俎晰梦之父。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俎金才(系杨贵荣之夫,俎晰梦爷爷),男,生于1956年2月5日,汉族,居民,住济阳县。被告:张娜,女,生于1984年1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士明,男,生于1963年2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滕红,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清文,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薛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粟,男,生于1987年6月18日,汉族,居民,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原告杨贵荣、俎晰梦与被告张娜、张士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济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贵荣、俎晰梦的委托代理人俎金才,被告张娜、张士明的委托代理人滕红、刘清文,被告安华保险济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海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贵荣、俎晰梦诉称:2014年6月25日10时10分许,被告张娜驾驶鲁A993**号小型轿车沿漯河崖窑厂附近的田间路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杨长健驾驶的鲁M99K**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原告受伤,杨长健的车辆损坏。经章丘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娜承担主要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274.6元,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娜辩称:1.发生事故属实,同意依法赔偿。2.被告张娜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应先由保险公司赔偿。3.根据相关规定,因本事故造成4人受伤,应在交强险内预留份额。4.具体赔偿数额待庭审中一一质证。被告张士明辩称:被告张士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直接侵权人系张娜,张士明只是将其所有车辆借给张娜,张士明车辆手续齐全,被告张娜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被告张士明出借行为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张士明的诉讼请求。被告安华保险济南公司辩称:在落实事故责任后,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依法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不予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经审理本院认定:1、2014年6月25日10时10分许,被告张娜驾驶鲁A993**号小型轿车,沿章丘市辛寨镇漯河崖窑厂附近的田间路由南向北行驶到事故地点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杨长健驾驶的鲁M99K**小型轿车(载张然然、杨贵荣、俎晰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长健、张然然、杨贵荣、俎晰梦受伤,两车损坏。此次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娜驾驶机动车未避让右方来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杨长健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车证为证,各被告对该证据未提出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2、事故发生后,两原告被送往章丘市中医医院治疗,杨贵荣住院治疗22天,经诊断为: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眶内壁骨折、两侧第一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共花费医疗费15496.67元,俎晰梦共花费医疗费672.76元。上述事实,由两原告提供章丘市中医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一宗、诊断证明2份、影像报告单及各方庭审陈述证实,各被告对俎晰梦的相关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应提交门诊病历作证,对其它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两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系医院正式单据,可以证实其因本次事故住院及医疗费花费的情况,本院对此予以确认。3、原告杨贵荣主张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5000元,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护理人员俎泉东的收入证明证实护理人员在山东魏桥创业集团邹魏一园第一棉纺厂工作。各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没有法律根据。经审查,关于误工费,原告杨贵荣已经年满55周岁,且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收入来源等,故其主张误工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必然需要人员护理,但其提交的护理人员俎泉东的收入证明不足以证实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水平,故其护理费按2013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较为合理,根据原告的具体伤情及恢复能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建议修养4个月)亦符合常理,故其要求4个月的护理时间并无不当,据此,本院确定其护理费为9292.8元(77.44元×120天)。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时间共计22天,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院确定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60元(30元×22天)。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及转院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且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根据原告住所地与治疗医院之间的距离,并参照其住院时间、治疗次数,本院酌定其交通费为400元。关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因原告之伤并未构成残疾,其伤情亦未给其带来严重精神损害的后果,且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需要后需治疗以及具体数额,故其上述三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5、原告俎晰梦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交通费500元,各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没有法律根据。经审查,因原告俎晰梦并未住院治疗,亦未提交诊断证明,故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及转院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且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根据原告住所地与治疗医院之间的距离,并参照其住院时间、治疗次数,本院酌定其交通费为100元。6、被告张娜驾驶的鲁A993**号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系被告张士明,事发时,系张娜借用被告张士明的车辆,该车在被告安华保险济南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上述事实,由被告张士明提供行车证、驾驶证、交强险保单及双方庭审陈述为证,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娜与杨长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长健及其乘车人员张然然、杨贵荣、俎晰梦受伤,车辆损坏,事实清楚。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认定张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长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各方过错及责任大小,本院酌定双方按3:7的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原告方承担30%,被告方承担70%。事故发生时,系张娜借用被告张士明的车辆,张士明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张娜赔偿相应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按本院确定的项目和数额赔偿。因张娜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安华保险济南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一份,故应由被告安华保险济南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因本次事故造成四人受伤,故交强险医疗费部分应按比例分配。因杨长健与张然然系夫妻关系,杨贵荣系俎晰梦的祖母,故本院确定杨长健与张然然不再按比例分配,杨贵荣与俎晰梦不再按比例分配。据此,[一、杨长健、张然然医疗费用的交强险赔偿数额为965元(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杨贵荣、俎晰梦医疗费用的交强险赔偿数额为16829.43元。因此,杨长健、张然然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比例为0.05(965/17794.43),杨贵荣、俎晰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比例为0.95(16829.43/17794.4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贵荣、俎晰梦医疗费9500元(10000元×0.95)。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贵荣、俎晰梦护理费9292.8元、交通费500元。三、被告张娜赔偿原告杨贵荣、俎晰梦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130.6元[(15496.67元+672.76元+660元-9500元)×70%]。四、驳回原告杨贵荣、俎晰梦其它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元,由原告杨贵荣、俎晰梦负担121元,由被告张娜负担2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倩倩人民陪审员  李枝兰人民陪审员  王绍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吉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