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诉张恒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张恒树,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恒树。原审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5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以该公司已与被上诉人张恒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2.1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6.0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羊焕发审 判 员 丁 慧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