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40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赵秀荣与赵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4025号原告赵秀荣。委托代理人范唯,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璇,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帅。原告赵秀荣诉被告赵帅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赵帅送达诉讼材料,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秀荣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秀荣诉称:2013年7月10日1时许,被告赵帅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茸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茸江路进三浜路南约30米处,车辆失控撞到道路西侧的行人原告赵秀荣,致原告倒地受伤。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松江交警支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1,500.50元、陪护费330元、护理费1,800元、营养费2,400元、物损费300元、鉴定费900元、交通费200元、律师费3,000元。被告赵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本院确认原告陈述的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属实。2014年2月24日,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赵秀荣损伤后的休息、护理、营养期进行法医学鉴定。同年4月2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赵秀荣头、腹部交通伤,伤后休息90-120日,护理30日,营养60日。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现有证据表明,被告赵帅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故应由被告赵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项目和相应数额的认定:对于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其中住院期间产生的伙食费252元应计入住院伙食补助费,故原告因治疗而花费医疗费51,248.50元(含救护车费230元)。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252元。对于营养费,是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的营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配合临床,促进受害人尽快康复,但营养费的给予标准应视受害人的伤势而定。根据本案原告的伤势,本院酌情确定按照每天20元计算,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期60日,营养费为1,200元。对于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期为30日。根据原告提供的陪护费收据,原告住院期间6天共产生护理费330元。对于其余24天,本院参照本市护工市场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每天40元计算。综上,护理费为1,290元。对于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结合原告的治疗情况,原告主张交通费2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物损费,本院结合原告受伤部位、受伤时的季节,以一般人的衣着标准,酌定物损费为200元。对于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主张鉴定费9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律师费,本院认为原告方聘请律师代为诉讼合乎情理,由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属于原告因遭受本次交通事故的侵害而带来的财产利益上的损失,原告理应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根据本案实际,原告主张律师费3,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秀荣医疗费51,248.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元、护理费1,290元、营养费1,200元、物损费200元、鉴定费900元、交通费2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58,290.5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011元,由被告赵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宙锋代理审判员 刘 菲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伊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