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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诉前调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周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诉前调字第00525号原告:周某,女,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队××号。被告:何某,男,1985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古庵村××队××号。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