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诉前调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周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诉前调字第00525号原告:周某,女,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队××号。被告:何某,男,1985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古庵村××队××号。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