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从贝贝与朱虽州、河南省内乡县昌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贝贝,朱虽州,河南省内乡县昌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267号原告从贝贝,女,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莫愁大道86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512290029。被告朱虽州,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余关乡独树村。公民身份号码:412926196610154233。被告河南省内乡县昌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晓,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四层。本院在审理原告从贝贝诉被告朱虽州、河南省内乡县昌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从贝贝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虽州、河南省内乡县昌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从贝贝自愿撤回对被告朱虽州、河南省内乡县昌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贝贝撤回对被告朱虽州、河南省内乡县昌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从贝贝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党群 微信公众号“”